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43号 罪犯樊从有(绰号有子),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商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樊从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止。罪犯樊从有于2011年4月21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6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樊从有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樊从有酒后持刀到本市新华区张泉庄一小卖部找此前与其发生纠纷的人,因在小卖部门口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樊从有用刀将张某某腿部扎伤,闻讯出来的张遂兴、刘战军用凳子砸樊从有,该犯又用刀将张遂兴的阴部扎伤,将刘战军腹部扎伤。经鉴定,刘战军的伤情为重伤,张遂兴的伤情为轻伤。该犯系累犯。 罪犯樊从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樊从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从有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