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38号 罪犯雷呈举,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商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呈举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三日止。雷呈举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1)信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雷呈举于2011年6月23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6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雷呈举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雷呈举伙同严桂舟帮助方定阔非法买卖粉状乳化炸药9千克和雷管30支爆炸物,导致方定阔自制爆炸装置并引爆,造成方定阔本人及王必进当场死亡、邓群受伤的严重后果。 罪犯雷呈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呈举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呈举减去刑期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