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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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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毛瑞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34号 罪犯毛瑞祥,别名毛阿祥,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34号

罪犯瑞祥,别名毛阿祥,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南刑二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瑞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止。毛瑞祥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235号刑事判决:驳回毛瑞祥的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毛瑞祥于2010年1月14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39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6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毛瑞祥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毛瑞祥因经济纠纷便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陈某某带至南阳市一饭店包间内,对其进行殴打,并逼迫被害人写下3万元的欠条。11月3日晚,该犯又伙同他人在被害人筹钱无望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并殴打,致使被害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院调解,该犯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其表示谅解。该犯系主犯。

罪犯毛瑞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毛瑞祥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毛瑞祥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