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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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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晓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781号 罪犯邢晓光,男,1990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舞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781号

罪犯邢晓光,男,1990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舞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晓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晓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5000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01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邢晓光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舞钢市等地多次盗窃他人汽车内的钱物。

罪犯邢晓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邢晓光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晓光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