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70号 罪犯刘远收,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遂少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远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加之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10年12月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该犯累计减去刑期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远收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20日下午,刘远收伙同他人预谋后分乘两辆摩托车到遂平县抢夺。到达遂平县城后,四人分头实施抢夺。当晚21时许,王启森骑摩托车带刘远收在国槐路与英华路交叉口处,强行硬拽将尚某某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00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及身份证等物。经鉴定,尚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458元。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罪犯刘远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远收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远收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