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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贾万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26号 罪犯贾万喜,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作出(2011)确刑初字第078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26号

罪犯贾万喜,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作出(2011)确刑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认定贾万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止。罪犯贾万喜于2011年8月5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4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贾万喜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贾万喜伙同他人窜至漯河市交通路新玛特购物广场门前,利用解码器盗走一辆北京现代伊兰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7760元。2009年11月15日下午,该犯伙同他人在同一地点盗走一辆北京现代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6179元。该犯具有自首情节。

罪犯贾万喜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万喜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万喜减去刑期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