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92号 罪犯王守法,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正少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守法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止。罪犯王守法于2012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守法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守法和其妻子剑银环在正阳县五小院内其家中开办托教班,武某某在王守法夫妇开办的托教班中托教。2012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王守法将被害人武某某(2006年9月16日出生)喊至卧室内,让被害人武某某躺在其卧室床上,并褪下武某某的裤子,将其强奸。另查明,2012年8月21日,武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该犯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五万元,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该犯系老年犯。 罪犯王守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守法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守法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