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95号 罪犯袁纯楷,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袁纯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止。罪犯袁纯楷于2012年9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袁纯楷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袁纯楷在唐河务工期间和河南省鲁山县仓头乡刘芳庄村女村民刘向省相识,后袁纯楷以和刘向省结婚为幌骗得了刘的信任,2012年3月,袁谎称购买货车资金不够,骗刘向省出资,刘向省于2012年3月22日至25日,先后多次从银行卡取出现金360000元交给袁纯楷,2012年3月27日袁借故离开唐河。2012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袁纯楷抓获,追回赃款240000元。审理中,刘向省表示对袁纯楷谅解,已挥霍的20000元不再追要。 罪犯袁纯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袁纯楷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纯楷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