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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詹成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05号 罪犯詹成蛟,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筠连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37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05号

罪犯詹成蛟,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筠连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詹成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詹成蛟及同案犯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2)驻刑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9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詹成蛟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被告人詹成蛟伙同他人为强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缴纳费用,采取拘禁、恐吓、虐待等方式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3075元、港币290元。被告人詹成蛟系主犯。

罪犯詹成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詹成蛟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詹成蛟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二三年四月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