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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蒋伟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90号 罪犯蒋伟杰,男,1975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90号

罪犯蒋伟杰,男,1975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许中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蒋伟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止。罪犯蒋伟杰于2011年5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蒋伟杰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蒋伟杰伙同李靖等人预谋后窜至许昌市议台路塔湾六组集资楼北楼东单元4楼西户租住的被害人李某某,骗开房门后进入室内,用转轮手枪、砖头将被害人砸伤后,抢劫现金1000元、数码相机一部(价值1320元)、银行卡一张,并胁迫被害人说出银行密码后取款38000元。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该犯系主犯、累犯,五判。

罪犯蒋伟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伟杰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伟杰减去刑期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