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708号 罪犯付宏涛,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1)新刑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宏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驻刑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15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于付宏涛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至2010年,该犯在新蔡县,多次与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任某强行发生关系并致其怀孕流产。 罪犯付宏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宏涛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宏涛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