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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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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87号 罪犯代建金,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87号

罪犯代建金,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平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代建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代建金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0月20日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代建金出租屋内和身上搜出3包海洛因,重10.08克;另查明2012年夏至同年10月,被告人代建金多次在其出租屋内向吸毒人员仝世纪、谭爱友出售海洛因等毒品。

罪犯代建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代建金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代建金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