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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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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俊鹏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62号 罪犯余俊鹏,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作出(2013)上少刑初字第222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62号

罪犯余俊鹏,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作出(2013)上少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余俊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止)。该罪犯于2013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对该罪犯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该监狱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该监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余俊鹏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5月13日7时许,徐俊鹏驾驶豫DUE202摩托三轮车,沿331省道行使至上蔡县塔桥乡李店村附近时与横过马路的李施恩相撞后驾车逃逸。李施恩经抢救无效死亡,余俊鹏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在审理过程中,余俊鹏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李施恩的近亲属要求对余俊鹏从轻处罚。

罪犯余俊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入狱以来共获得表扬3次。入狱后一贯表现好,没有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罚,个体改造质量为好。监狱对罪犯余俊鹏社会危险性分析报告认为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鲁山县司法局关于余俊鹏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适合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社会危险性分析报告、鲁山县司法局关于对罪犯余俊鹏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余俊鹏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俊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萌菊审判员华俊锋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莉       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