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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向小见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99号 罪犯向小见,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99号

罪犯向小见,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向小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五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止。罪犯向小见于2009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0167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向小见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4日14时30分,平舆县禁毒大队接特情举报,称被告人向小见有毒品欲出售,该禁毒大队决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后被告人向小见和特情约定交易毒品50克,料子100克,价格分别为每克650元、8元,总价为33300元,并约定了交易地点。当天19时许,公安机关在新蔡县祥和宾馆对面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向小见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发现可疑毒品两包,经鉴定,所查获可疑毒品中,检2、3检出海洛因成分,分别重44.02克、0.01克。另查明,该犯买到50克毒品后进行过吸食。该犯系未遂犯。

罪犯向小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2011年10月1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罚没款票据、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向小见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小见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