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78号 罪犯程德军,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原任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科目二考试员。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2)川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德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受贿非法所得5.83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德军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程德军在任周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务中心考试员期间,在监考周口市鑫顺驾驶员培训学校学员考试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周口市鑫顺驾驶员培训学校不来人考试和考试不及格的考生顺利通过考试,收取该校校长伊月红多次所送人民币58300元,用于家庭开支。案发后,部分赃款(3.5万元)主动退出,已上缴国库。 罪犯程德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2015年4月20日,罪犯程德军退出非法所得5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罚没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德军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德军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华俊锋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莉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