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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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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玉收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43号 罪犯张玉收,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343号

罪犯张玉收,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玉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三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止。罪犯张玉收于2013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玉收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钟玉良伙同张豪震、张玉收预谋后窜至长葛市东转盘附近,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便道上的一五菱面包车门锁撬开,盗走车内现金50000元。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张玉收、张豪震的家属分别退还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12500元,共计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玉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4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收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收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