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14号 罪犯徐文强,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漯郾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徐文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缴纳三千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止。罪犯徐文强于2008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8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023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3年6月1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文强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30日晚,被告人徐文强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在漯河市源汇区持刀入室抢劫,抢走被害人现金人民币4600元。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在漯河市境内入室盗窃他人财物4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徐文强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文强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文强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