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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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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所先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98号 罪犯曾所先,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作出(2007)二七刑初字第395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98号

罪犯曾所先,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北省仙桃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一日作出(2007)二七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认定曾所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日止。罪犯曾所先于2007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2010年2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09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349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5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曾所先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1月2日中午,被告人曾所先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299950元。后该犯分得赃款72000元。到案后,三被告人共退回赃款2310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曾所先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6月26日该犯所在的村委会出具其家庭贫困证明1份。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罚没款票据、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曾所先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曾所先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