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罪犯张玉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23号 罪犯张玉芳,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回族,文盲文化程度,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2)邓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23号

罪犯张玉芳,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回族,文盲文化程度,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2)邓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玉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止。罪犯张玉芳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玉芳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张玉芳雇佣王有芳的农用车到邓州市城区拉货,行至邓州市文渠乡邓内公路伯府寨路口处右转弯时,与薛玉琴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使薛玉琴受伤。王有芳、张玉芳下车与薛玉琴协商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执,王有芳见协商不成,欲驾车离去,被害人薛某某见状,扒住右车门阻拦,王有芳明知薛某某阻拦仍驾车行驶,致使薛某某摔下车后碾轧致死。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该犯具有自首情节。

罪犯张玉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芳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芳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