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18号 罪犯刘升,又名杨相臣,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2)驻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升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19日,被告人刘升醉酒驾车行至泌阳县北环路新粮食储备库路段与陈运营面包车相擦碰,造成陈运营面包车损坏。刘升驾车向东逃逸,将袁文琴、王国勤撞倒,造成袁文琴当场死亡,王国勤受伤。刘升继续驾车逃逸至泌阳县武装部门前路段,与正常行驶的邱雪东的货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经责任认定,刘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其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罪犯刘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升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升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