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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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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32号 罪犯王亚充,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上少刑初字第86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32号

罪犯王亚充,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上少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亚充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20日凌晨,王亚充伙同唐江涛、张学敏等人以租车为名将被害人刘胜利骗至上蔡县大路李乡境内对其实施抢劫,当场劫走刘胜利一部手机及400现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11元;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王亚充伙同唐江涛等人以租车为名将被害人李大宝骗至郑州市女子监狱附近持刀抢走李大宝现金150元、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戒指价值人民币2728元。在第一起犯罪中,王亚充系主犯。在第二起犯罪中,王亚充系从犯。

罪犯王亚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8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充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亚充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