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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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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永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50号 罪犯梁永强,男,1988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09)上少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50号

罪犯梁永强,男,1988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09)上少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永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0元。该犯刑期自二○○八年九月四日起至二○二一年九月三日止。罪犯梁永强于2009年9月1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2月21日被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刑执字第0242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九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驻刑执字第1531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梁永强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梁永强伙同他人在上蔡县周边地区,实施抢劫4起,共计价值47970元;2008年8月4日,梁永强伙同他人在上蔡县城抢劫他人摩托车1辆,价值2108元。另查明,梁永强系主犯。

罪犯秦高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梁永强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梁永强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