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15号 罪犯武乐,男,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武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武乐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3月24日晚,梁爽因在驻马店市温州步行街酒吧饮酒期间与被害人周祥羽发生矛盾被劝离后打电话九级高洋、赵鹏等人预谋报复周祥羽,武乐接到赵鹏电话后赶到现场。梁爽指认被害人周祥羽后,梁爽、武乐等人在周祥羽被绊倒在地后围着周祥羽进行殴打约一分钟后逃离现场。周祥羽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祥羽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在共同犯罪中,武乐系从犯。在审理过程中,武乐、梁爽等人的家人分别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胜利、银小美达成和解协议,二人对武乐、梁爽等人表示谅解并撤回对其附带民事起诉。 罪犯武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乐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乐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