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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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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顺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31号 罪犯牛顺民,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作出(2012)泌刑少初字第19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31号

罪犯牛顺民,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作出(2012)泌刑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顺民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已缴纳)。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12年4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顺民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28日上午,牛顺民伙同张闯纪骑着摩托车将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刘菊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致刘菊受轻微伤。经评估,被抢的金项链价值5013元;2011年6月30日上午,张闯纪伙同牛顺民骑着摩托车将正在行走的被害人刘明春脖子上的金项链拽走,因刘明景上前咬了牛顺民一口,牛顺民掂着摩托车上的锁猛夯刘明景头部致其受轻微伤。在共同犯罪中,牛顺民系主犯。

罪犯牛顺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顺民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顺民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