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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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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98号 罪犯王振平,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98号

罪犯王振平,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振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6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振平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18日,王振平酒后到被害人张某家,将张某的屋门骗开,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罪犯王振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振平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充分,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等情况,该犯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振平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