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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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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康春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02号 罪犯康春杰,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第24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002号

罪犯康春杰,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春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康春杰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康春杰共参与抢劫三起,抢劫金额5378元。参与盗窃一起,盗窃金额2277元。参与抢夺两起,抢夺金额15116元。被告人康春杰系主犯。另查明,被告人康春杰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有犯罪前科。

罪犯康春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康春杰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康春杰减去刑期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〇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治安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