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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保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40号 罪犯张保山,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32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40号

罪犯保山,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保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止。罪犯张保山于2011年01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保山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9月3日晚上6点左右,被告人张保山同被害人杨某某、卢某某等人在县城铁塔路西段苏荷酒吧喝酒,喝完酒后以送被害人杨某某回家为由,用一辆电动车将其带到小冯附近一个麦秸垛旁,对其进行了强奸。

罪犯张保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4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保山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保山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