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70号 罪犯王清付,男,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社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1)社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清付犯贪污、非法持有弹药罪,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清付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清付撤回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1)南刑一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准许王清付撤回上诉。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被本院作出的(2013)驻刑执字第172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清付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王清付在担任社旗县李店镇半坡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期间,利用协助社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建设人畜钦水项目工程的职务便利,伙同该村会计被告人李长荣,社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常金波,制作虚假申报资料,虚报人畜钦火项目工程,骗取国家财政扶贫资金82760元,其中23980元用于村里各项支出,王清付分得38780元。案发后,王清付已退出全部赃款。2、2011年4月25日,检察院在办理王清付贪污一案时,在王清付家中扣押123发子弹。王清付主动将持有的子弹交出,属于自首。 罪犯王清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系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清付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清付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华俊锋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莉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