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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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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广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85号 罪犯杨广毅,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685号

罪犯杨广毅,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广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刑期自二○○六年七月七日起至二○一九年七月六日止。该犯于2007年7月25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被本院(2010)驻刑执字第0947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被本院(2012)驻刑执字第01356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广毅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北京海淀区、通州区等地多次盗窃,该犯参与4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66913.05元。

罪犯杨广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广毅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广毅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