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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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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闯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763号 罪犯李闯,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191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763号

罪犯李闯,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14日晚,李闯约被害人何某某等人到南阳市嵩山路一家饭店吃饭,喝酒,酒后将何某某带至南阳市嵩山路暂住处,在明知何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强行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

罪犯李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4次,记功奖励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闯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闯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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