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3)上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记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3)上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记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3年5月3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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