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56号 罪犯王培,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八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73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培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罚金6000元。该犯刑期自二○一○年二月九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八日止。该犯于2010年7月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29日被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刑执字第1697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培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21日,王培伙同他人在郑州市金水区持刀抢劫被害人张某某、单某某诺基亚手机和天语手机各1部及现金90元,共计价值470元;2009年6月26日,被告人王培伙同他人在郑州市碧沙岗公园附近持刀对被害人史某某实施抢劫,抢走诺基亚手机1部(估价100),现金100元;2009年6月26日晚,被告人王培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和协作路交叉口抢走被害人李某某现金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钥匙等物品。 罪犯王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培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培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