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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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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四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746号 罪犯赵四德,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746号

罪犯赵四德,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商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四德犯故意伤害、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0年5月21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6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01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四德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6年3月份,赵四德伙同他人盗走党某某家耕牛一头,架子车一辆,价值2350元。1996年4月,盗走许某某家木板等物,价值210元。1996年8月31日,赵四德伙同他人携带刀子,火药枪等,分别用杀猪刀,菜刀,手电筒等朝被害人刘某某身上砍,砸,造成刘某某休克而死亡。

罪犯赵四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奖励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四德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四德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