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26号 罪犯甘小乱,男,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甘小乱犯诈骗罪,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赃款人民币十二万五千元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陈玉梅、王秀贞。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七年一月五日止。该犯于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甘小乱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1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甘小乱虚构为苏勇的邻居被害人陈玉梅的女儿办理上军校的事实,先后四次让陈玉梅往户名为王秀贞,账号为526410243114917的建行卡汇款12万元;2009年4月,被告人甘小乱虚构为被害人王秀贞购买经济适用房及为其孩子办理上学的事实,骗取王秀贞人民币5000元。 罪犯甘小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系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甘小乱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甘小乱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