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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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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砖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44号 罪犯王砖头,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叶县仙台镇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38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44号

罪犯王砖头,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叶县仙台镇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砖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二六年九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砖头在近期获得6次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并提交了罪犯王砖头的个人改造总结、悔过书、证人证言、计分考核汇总表、个人产值情况说明、劳动报酬明细表、三课教育成绩单、日常消费记录、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审批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罪犯王砖头发表意见: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意见: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意对罪犯王砖头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砖头与王进石系亲生兄弟,二人之前因家庭事务闹过矛盾而不和。1999年9月24日,王砖头与王进石同在其村村东的道路上照看晾晒的玉米时因赡养父母和分家事务再次发生争执,王砖头随手拿起一根木棍将王进石打倒在地,王进石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王石头系被钝器伤及头部致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案发后,王砖头的亲属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罪犯王砖头在服刑期间不定期写悔过书、个人改造总结、与管教干警就自己的悔罪心态进行沟通倾诉,深挖犯罪根源,反思犯罪危害,并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后果教育同监区罪犯,能够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学习,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手工加工的劳动岗位上,服从分工,积极肯干,通过自己艰苦摸索、勤学苦练,熟练掌握生产技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成绩显著;生活中勤俭节约,帮助他人。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共受表扬6次,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罪犯王砖头妻子及王砖头家房屋现状照片(2张)。证明罪犯王砖头家庭状况。

二、书证

1、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罪犯王砖头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判处刑罚情况。

2、罪犯王砖头的悔过书(共4份)、罪犯王砖头的个人改造总结(共1份)。证明罪犯王砖头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严格遵守监规狱纪,积极参加教育、思想改造和生产劳动。罪犯王砖头在悔过书及改造总结中写到,入狱后,其通过学习法律,认真查找犯罪原因,心里非常后悔。因为失手打死自己的亲兄弟,导致自己全家不得安宁。父母老年丧子,含恨先后离开人世;弟媳带着五岁幼女改嫁他乡;自己妻女无人照顾。对自己犯下的错,只能以自己的好好改造来赎罪。在服刑期间,遵规守纪,自觉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文字水平逐步提高,能给妻子女儿写一些简短的信了。在生产劳动中,端正劳动态度,服从生产分配,按照技术要求,刻苦学习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劳动效率,经常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2014年8月到12月,虽然其手部肌肉扭伤,但仍坚持参加生产,只想通过劳动好好改造去洗刷罪行。

3、罪犯王砖头个人产值情况说明。证明罪犯王砖头从事劳动所完成的任务量。

4、详细记录罪犯王砖头每月考核得分情况的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共4份)。证明罪犯王砖头获得行政奖励的依据。

5、罪犯王砖头劳动报酬明细表一份。证明罪犯王砖头完成劳动任务的情况。

6、罪犯王砖头三课教育成绩单。证明罪犯王砖头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改造。

7、罪犯王砖头日常消费记录。证明罪犯王砖头生活节俭。

8、罪犯王砖头2013年、2014年度的半年改造评审鉴定表(共4份)。证明罪犯王砖头在服刑期间的半年评审档次符合减刑条件。

9、罪犯王砖头获得6次表扬、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审批表(共5份)。证明罪犯王砖头所获得的行政奖励。

10、罪犯王砖头家庭所在地叶县仙台镇丰王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7日出具的关于王砖头家庭情况的说明一份。证明罪犯王砖头的家庭情况、积极赔付受害人亲属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等相关情况

11、罪犯王砖头减刑审核表、监区公示二日的减刑公告、监狱公示5日的拟减刑罪犯名单、公示情况记录。证明对罪犯王砖头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杨群证言,证明其管教的罪犯王砖头各方面改造表现十分优秀,特别是在真诚悔罪和接受劳动改造方面十分突出。其与王砖头多次交谈,王砖头对自己因为是法盲失手打死亲兄弟导致自己父母、本人及其亲兄弟的家庭人亡家破的后果十分悔恨并深深自责,日思夜想的都是如何好好改造、向亲人好好赎罪。在劳动岗位上,王砖头年龄偏大技术不熟,但他通过艰苦摸索,短短一个月就熟练掌握技术,每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监区名列前三名。2014年8月---12月,王砖头在手部肌肉扭伤的情况下坚守劳动岗位,仍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2、证人王全新证言,证明其带工管理的罪犯王砖头自入狱以来一直真诚悔罪,深刻认识犯罪的严重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具有强烈的赎罪意识,在改造中有极强的自觉性、主动性,生活节俭。除自己改造外还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监督帮助同犯一道,共同进步。其印象最深刻的是王砖头帮助同监区在思想上引导、生活上帮助罪犯杨丙华。杨丙华因抢劫判刑7年,入狱后情绪低沉,精神不振,劳动学习消极,思想转不过弯。王砖头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感受为杨丙华现身说法。王砖头以真诚的态度、简单朴素的语言,朴实无华的道理,使杨丙华很快走出思想的阴影,全身心投入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狱纪。在日常改造生活中,王砖头勤奋节俭,他自知家里十分困难,妻子卧病在床,小女儿靠勤工俭学维持学业,入狱以来家人没有接见过他,更没有给他存过钱。他靠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补助金,省吃俭用,消费卡上积累了九百余元,准备通过监狱寄给小女儿,以尽做父亲的义务和责任。但当他看到同互监组服刑人员杨丙华生活困难时,便毫不犹豫地伸出了援手。他悄悄为杨丙华购买了生活必需品。服刑人员杨丙华每每谈及此事,泪流满面,多次说:“王砖头这血汗钱给其的恩德,是其一辈子都难还起,只有更好的改造,方能让自己良心安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