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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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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华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02号 罪犯郭华军,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1)西刑少初字第28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902号

罪犯郭华军,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1)西刑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郭华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止。罪犯郭华军于2011年5月12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6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华军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郭华军伙同他人预谋后,在西平县重渠乡丁寨村委三组使用暴力手段抢走他人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55元。2007年12月4日晚,被告人郭华军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西平县二郎乡卫生院盗窃摩托二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郭华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罚没款票据、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华军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华军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