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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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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防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24号 罪犯张防震,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安徽省萧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553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24号

罪犯张防震,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安徽省萧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防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防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南刑二终字第000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九年一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2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防震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初,被告人张防震通过手机QQ聊天认识杨某(女,11周岁),称要在杨某居住的小区门口长时等候威逼杨某出来见面,7月10日,张防震再次通过电话威逼杨某到南阳市宛城区明山路与校场路交叉口处见面,见面后张将杨某拉至路北工地堆放的排污管道里,对杨某强行进行亲吻拥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杨某此后数日精神状态明显失常。被告人张防震系累犯。

罪犯张防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2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防震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防震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