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41号 罪犯杨文轩,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3)汝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文轩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文轩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5月22日,汝南县安监局、留盆镇政府、留盆派出所等部门联合执法组到汝南县留盆镇杨寨村清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情况,在被告人杨文轩家猪圈中当场查获杨文轩私藏的火药12.32斤,该火药是杨文轩于2012年12月12日前非法买来火药原料,自己配制后私藏准备制造爆竹。另查明:被告人杨文轩因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罪犯杨文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起始考验期内共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文轩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文轩减去刑期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