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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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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64号 罪犯李富生,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遂刑初字第16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264号

罪犯李富生,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遂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富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止。该犯于2013年4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富生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2月17日,李富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遂平县遂景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遂平县阳丰乡加油站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李某追尾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案发后,李富生驾车逃逸。

罪犯李富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富生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富生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