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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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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厂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735号 罪犯张建厂,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735号

罪犯张建厂,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建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止。宣判后,其他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2)驻刑二终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刑事量刑部分,改判了民事赔偿部分。该犯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建厂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26日,张建厂因琐事酒后掂起一块砖头来到张某某家闹事,张建厂拿着砖头冲到张某某家时,遇见张某某的父亲,张建厂用砖头砸向被害人的腰部,使其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

罪犯张建厂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厂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建厂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