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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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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782号 罪犯张文斌,男,1986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0)漯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782号

罪犯张文斌,男,1986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作出(2010)漯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文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宣判后,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九日以(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中的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该犯于2010年07月30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27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016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文斌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22日晚,张文斌因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矛盾,张文斌伙同他人放火将杨某某的五金日杂商店烧毁,烧毁物品价值256178.5元。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文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斌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文斌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