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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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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04号 罪犯李强,男,1987年11月0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09)西刑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804号

罪犯李强,男,1987年11月0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09)西刑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该犯刑期自二○○八年十月六日起至二○二一年十月五日止。该犯于2009年05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1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强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22日,李强伙同他人在深圳市李强的出租房内预谋抢劫机动车卖钱,并准备了假车牌、匕首、棍棒等犯罪工具。当天夜里11时许,该被告人窜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以租车为名,将何某某驾驶的粤BUC482银灰色小客车骗致一临海偏僻小路,持械殴打何某某后将小客车抢走。2008年5月9日至2008年9月9日,盗窃摩托车1辆,价值5400元,盗窃5只羊,价值2000元。

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强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九年五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