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96号 罪犯李建国,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作出(2012)上少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国犯嫖宿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李建国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2)驻刑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2年9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建国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初,刘艺静(未满16周岁)指使王文广和杨光亮、常行(二人均未满16周岁)等人寻找合适的对象从事卖淫活动。7月10日下午,王文广和杨光亮、常行在上蔡县城蔡明园广场内的溜冰场见到被害人黄某(女,出生于1997年8月2日),将黄某哄骗至刘艺静等人租住的房屋内。刘艺静、常行对黄某进行殴打,迫使被害人黄某同意卖淫,然后让王文广对黄某进行看管。第二天下午,刘艺静将被害人黄某介绍给李建国。李建国付给刘艺静1500元钱后,明知被害人黄某未满14周岁而在上蔡县城银龙宾馆508房间与黄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王文广按照刘艺静的安排,带领被害人黄某到上蔡县城春喜旅馆等处从事卖淫活动。 罪犯李建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国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国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