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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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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广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50号 罪犯王松广,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50号

罪犯王松广,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松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松广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29日,王松广醉酒驾驶白色轿车行驶至上蔡县荣光路城门楼西200米时,撞上骑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来喜,王松广下车查看后,不顾他人劝阻,倒车后又驾驶车辆拖着三轮车和徐来喜继续向西行驶,至大路李乡市场附近时徐来喜掉到地上,被害人徐来喜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脑严重受损后死亡。另查明,王松广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罪犯王松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松广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松广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代理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