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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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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守信 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6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守信,男,1952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5)226号起诉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6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守信,男,1952年8月6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守信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守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6日至9日,桐柏县月河镇彭坎村居民聂守信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桐柏县月河镇白庙村(林场)淮河北岸王某甲、王某乙荒地里的杨树砍伐,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鉴定,聂守信砍伐王某甲的杨树合立木材积为26.5931立方米,砍伐王某乙的杨树合立木材积为9.1297立方米,合立共砍伐35.7228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聂守信于2015年6月2日到桐柏县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守信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聂某某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照片,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到案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守信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聂守信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守信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