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号22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梦、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秦某酒后驾驶豫R87F89银灰色长安面包车准备到桐柏县城回收啤酒瓶,行驶至桐柏县财政局东边行政广场路边时,被桐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出的结果是121mg/100ml,遂将被告人秦某带至桐柏县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秦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16mg/100ml。秦某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报告,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致岸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