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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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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滥发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6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5)239号起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63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6日至9日,桐柏县月河镇闵庄村居民苏某某购买王某甲的杨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将桐柏县月河镇白庙村淮河北岸王某甲荒地里所种的杨树砍伐。桐柏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苏某某砍伐王某某的杨树折合立木材积为46.7114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到桐柏县森林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聂某甲、王某乙、王某、聂某乙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记录及现场照片,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到案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被告人苏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无前科,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致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