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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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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道路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道路,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1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道路,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振,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被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国需,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宁,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道路、张国需、孙振、庞宁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道路、张国需、孙振、庞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晚上,被害人李某某在桐柏县城关镇小吃一条街吃饭时,因与唐振航(另案处理)等言语不和,被告人邱道路、张国需、孙振、庞宁与唐振航等人殴打李某某。经桐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15年4月7日,被告人孙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某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邱道路、孙振的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赔偿协议,四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道路、张国需、孙振、庞宁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道路、孙振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协议,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对被告人张国需、庞宁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道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孙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张国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庞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邱道路刑期自2015年2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止;被告人孙振刑期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5月23日止;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 哲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