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刑初字第00237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兵,男,1983年1月4日出生。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兵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到桐柏县城关镇陈兵经营的“狗不理”包子店进行检查,并对其生产的小笼包进行抽样扣押。经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陈兵生产的小笼包中铝含量为1037mg/kg。 另查明,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陈兵经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檀某某的证言,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兵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兵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兵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陈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小笼包生产、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雪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