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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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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青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81号 罪犯张金青,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原系唐河县卫生局主任科员(正科级)。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1181号

罪犯张金青,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原系唐河县卫生局主任科员(正科级)。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张金青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南刑一终字第0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金青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期间,张金青在担任唐河县毕店镇政府副镇长期间,通过虚报该镇倪河流域的毕店村委等六个村委棉花受灾清单,骗取唐河县棉办拨付的60000元棉花保险理赔款。2009年3月,张金青支付给毕店村委5000元棉花赔付款,将下余55000元棉花赔付款转到个人工资账户上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家庭日常消费开支。案发后,张金青主动将所占有的55000元现金按照申报村委及分配的数额退还到各村委。

罪犯张金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金青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金青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肖萌菊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刘莉平

责任编辑:国平